一、合作关系不同。
劳务外包,发包单位与劳务外包单位签署的是业务类型合同,这种合作关系适合《合同法》进行解释,出现劳动纠纷后,与发包单位无关。而劳务派遣,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的是劳务派遣合同,这种合作关系适合《劳动法》进行解释,出现劳动纠纷后,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,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。
二、用工主体不同。
劳务外包,劳动者与外包公司签署劳动合同,建立劳动关系,其实质用工主体就是劳务外包单位。而劳务派遣制,劳动者虽然也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,建立劳动关系,但是实质用工主体单位是用工单位。
劳务外包是用人单位作为发包方,将某个相对独立的劳务服务项目外包给公司,由公司依据发包方的要求,组织和直接办理劳务人员完结劳务服务,并对劳务服务的效果和质量直接承当责任的劳务承揽方式。在劳作法中,通常将劳务外包与直接用工、劳务差遣并称为三大主要用工方式,但严格来说,劳务外包并非“用工”方式,其在法律联系中的应归归于“承揽”联系。
选用劳务外包方式的优势
能够有用削减企业单位的办理本钱。非岗位职工的办理业务都由劳务外包公司来完结,企业能够节约很多的劳作办理本钱,使办理者的精力投入到能够使企业有用增值的主营业务活动中去。
阻断劳作联系,有用分散发包单位的劳作争议危险。在劳务外包联系中,由于发包企业和劳作者无劳作用工联系,即便发生劳作争议,发包企业不需要承当劳作争议的连带责任危险。
无需承当劳作者的对外损害补偿责任。在劳务外包联系中,假如劳作者给第三方形成任何损害,劳务外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需向受害者承当补偿责任,而发包企业不需要承当任何责任。
企业对一些辅佐岗位选用劳务外包方式,能够有用阻隔相应岗位的职工办理危险